民法典重点法案判决规则系列138:关于禁止侵犯英雄烈士人格的五条裁判规则
转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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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法律变更说明
《民法典》第185条遵循《民法总则》第185条的规定,是关于保护英雄烈士等相关人格利益的规定。在《民法通则》的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认为英雄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时尚的标杆。因此,加强对英雄姓名、名誉、荣誉的法律保护,对引领社会尊重英雄、惩恶扬善的社会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并制定了相关规定。以下小系列结合相关规定和案例,供读者更好地学习本文内容。
法信裁判规则
1.以细节考证、观点争鸣等方式贬损和丑化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构成对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的侵害——葛长生诉洪振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观点的名义诽谤和贬损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属于歪曲、丑陋、亵渎、否认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行为构成侵犯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纸,侵犯英雄烈士的声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诉曲名誉权纠纷
案例要点:犯罪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纸的行为,贬低了英雄烈士的声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构成侵犯英雄烈士声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
3.在微信群中公开发表侮辱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构成侵犯英雄烈士声誉——中山人民检察院起诉曾名誉权纠纷
案件要点: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已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微信群中公开发表侮辱消防英雄的不当言论,侵犯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侵犯了英雄烈士的声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
4.侮辱和亵渎英雄烈士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吴侵犯萧山烈士陵园烈士荣誉案
案例要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该倡导、学习和捍卫英雄烈士。英雄烈士的荣誉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行为人鄙视英雄烈士,忽视公众情绪,蔑视法律尊严,侮辱和亵渎英雄烈士的荣誉,侵犯烈士亲属和公众的情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恶意篡改英雄烈士作品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叶婷近亲诉西安摩摩公司名誉侵权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法信▪司法观点
1.关于本条的保护对象
本文保护的对象“英雄烈士等”包括为人民利益英勇奋斗而牺牲的人,也包括为保卫国家和国家建设做出巨大贡献、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1)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执行反恐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的;(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而牺牲的;(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护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5)其他牺牲特别突出。堪称楷模。《军人养老优惠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役军人死亡,批准为烈士:(1)在医疗结束前死亡或受伤;(2)因执行任务而被敌人或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被敌人杀害或者折磨致死的;(3)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飞行、空降、导弹发射训练、试飞任务、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而死亡的;(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护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6)其他死亡情节特别突出,堪称楷模。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境海防执勤或抢险救灾任务时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处理。
(摘自:2020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指南》第2877。~288页)
2.本条规则与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关系
我们认为本文特别规定了侵犯英雄人格的民事责任,与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规定相比,应属于特殊规定的范畴,但在适用中,主张权利的一方应选择适用这两条规则。只有在主张权利的主体方面,本条没有规定哪些民事主体或者国家机关、社会福利组织提起诉讼。但《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前三款规定:“英雄烈士的近亲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护英雄烈士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向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这一规定明确了英雄保护的私利诉讼规则和公益诉讼规则,为英雄烈士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法律第二十二条第十二条、两项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法律保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上或者使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英雄烈士的名称、肖像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旗帜明确了英雄烈士的名字、肖像、名誉和荣誉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态度。法律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公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公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制与理解与适用(下)》,2020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932~933页)
法信▪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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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受到侵犯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要求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无配偶、子女、父母死亡的,其他近亲有权要求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名称、肖像、名誉和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名称、肖像、名誉和荣誉,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上或者使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英雄烈士的名称和肖像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和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络信息、市场监督管理、英雄烈士保护部门发现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网络信息、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发现或者传输侮辱、诽谤或者其他侵犯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要求网络运营商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止传播。
网络运营商发现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信息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商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负责保护英雄烈士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向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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