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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这类人员,不能做教职工

    正文概述 uu网友   2024-04-6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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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实施禁止就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11月15日起生效。

    本意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严格执行犯罪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联系,旨在净化校园环境,加强道德建设,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见》所称教职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人员。

    共有10条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这类人员,不能做教职工

    这类人员,不能做教职工

    一是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时适用职业禁止和禁止令的具体规定。根据《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教职员工进行性侵犯、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从事刑罚执行之日起三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禁止令。

    第二,人民法院规定,教职员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应当将判决文件送达教育行政部门。《意见》规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将判决文件送达被告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判决文件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判决文件的,可以送达有关证明材料,说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和刑期。

    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关系。根据《意见》,人民法院作出的教职工犯罪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对《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教师资格证书。

    为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和优先保护,本意见还明确指出,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者和实际控制人的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准确执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意见,准确适用,严格执行禁止制度,严重道德违规“零容忍”,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ID:ch_zgrmfy)监制:张越编辑:李昂、吴越实习:侯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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