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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概述 uu网友   2023-10-29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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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调查:商品房预售制度该何去何从?

    还有一个月,在北京工作的张文(笔名)即将拿到她新房子的钥匙。她等了两年多才买下这所房子。”我买了一套未来的房子。虽然房子在两年后交付,但与同一位置、同一面积的未来房子相比,房子的价格少了30多万元,这感觉非常划算。”她说。

    《法治日报》记者最近访问了北京的一些房地产经纪人和销售人员,得知他们出售的大部分房地产都是未来的房子,现有房屋和未来的房子只占一小部分。

    据了解,目前在建、尚未交付使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称为未来房屋。这种方式,即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制度。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开发商取得“四证”,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是工程进度达标,即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最近,社会各界对商品房预售制度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在一些人看来,预售制度不再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如单方面对买方不公平,买方承担房屋不能交付的风险,呼吁取消;其他人提出预售制度没有问题,需要解决预售资金监督等问题。

    如何了解商品房预售制度,

    如何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

    记者采访了许多行业专家。

    期房价格相对较低

    减轻买房的资金负担

    2009年,张雯从北京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经过几年的积累,她决定在2020年年中在北京买房。经过研究市场和实地看房,她考虑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购买有限的商品房(有限的房价和地价)。

    在比较了北京大兴区的几个竞争性住房项目后,张文选择了交付时间最晚的房地产。在她看来,这个房地产最大的优势是总房价便宜,首付总房价35%,贷款190万元,贷款期限25年,月还款11329元。

    和张雯一样,天津市冀州区居民王海燕(化名)也选择买期房,但她买的第二套房是为了改善生活条件。

    看完房子后,她选择了冀州区西环路附近的期房,并于2023年9月交付。作为一名工薪阶层,她没有太多的积蓄,所以她不得不选择买期房,等待时间换取房价折扣。

    王海燕说:“期房比尾房和准现房便宜,买房当天有折扣。”。最后,她以93万元的总房价买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首付约57万元,贷款36万元。贷款期限为9年,月还款约4800元。

    在张文和王海燕看来,商品房预售制度对购房者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为购买未来的房子可以为他们节省很多钱。他们没有太多考虑可能的风险。

    预售制度突出不足

    导致许多问题

    商品房预售制度已建立近30年。

    1994年7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审议通过,建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原则上规定了预售条件和监督。该法于2007年8月、2009年8月和2019年8月修订了三次。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收入必须用于相关项目建设。

    为具体实施商品房预售制度,原建设部于1994年11月发布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并于2001年8月和2004年7月修订。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促进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不足逐渐突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教授、北京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赵秀池认为,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合理的,在预售制度下,由于房屋支付和房屋交付之间的距离,预售价格往往比现有房屋便宜,让许多买家以相对较低的房价购买他们最喜欢的房子;预售系统为开发商提供了低成本的融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房价的稳定。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孟丽娜表示,商品房预售制度解决了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有助于促进城市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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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预售制度也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门槛过低,资本、实力、技术要求不高,加上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法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等,预售条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法律规定不完善,不能完全保证交易安全。”孟丽娜说。

    实际上,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过程中没有完全履行规划设计承诺,买方在收到房屋后发现各种房屋质量问题,以及抵押权人拒绝解除抵押后无法办理证书。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建荣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15年,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目的是解决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问题,早期制度确实促进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城市商品房建设,商品房预售客观上也可以作为开发商的融资方式。

    “目前,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财务属性越来越强,但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尚未建立或实施,存在诸多问题。”孙建荣表示,目前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预售资金监管。一些地方对预售资金的监管相对松懈,可能被开发商挪用,导致商品房后续建设停滞。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所住房大数据项目组组长邹林华分析,房屋销售一般要求业主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首付,开始申请贷款支付剩余款项,贷款后开始支付抵押贷款本息,相当于购买房屋后支付全部款项。这接近“集资建房”的升级版,主要是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利用购房者的个人信用为开发环节增加杠杆融资,各种风险主要由购房者承担。

    “在目前的房屋预售制度下,买家至少面临延迟交付和未完成的风险,即开发商滚动开发可能将购买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部分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导致延迟交付和未完成的风险增加,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邹林华说。

    改革完善预售制度

    推进销售制度条件成熟

    一方面是积极意义,另一方面是风险重重,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该何去何从?

    一些专家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直接实施现有住房销售。原因是:在预售制度下,买方几乎承担所有商品无法交付的风险;从行业层面看,预售制度促进部分房地产企业过度债务、高杠杆扩张,容易导致资本链断裂、项目搁置等一系列风险;从金融层面看,银行作为抵押贷款发行人,一旦房地产企业因市场波动或管理不善而面临更大的坏账压力。

    还有专家建议,取消现行预售制度可以提高开发商自身资金比例,降低银行贷款风险;可以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投资,挤压由此产生的经济泡沫。

    一些专家认为,目前的商品房预售制度导致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资本监管问题。直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不是最佳选择,而是从保护购房者权益、改革和完善制度开始。

    “预售制度没有问题,不应取消,但要防患于未然。希望有关部门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推迟交房贷款。因开发商原因不能按时交房的,开发商应当偿还贷款,直至交房;如果房屋未交付,所有贷款均由开发商承担。”赵秀池说。

    邹林华认为,目前,“住房不投机”已成为住房政策的基本起点和共识,地方和部门正在积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的长期机制。在新形势下,推进房屋预售制度改革,有利于实施“房屋不投机”战略,完善销售制度,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长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认为,由于我国住房市场发展不平衡,预售制度改革需要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措施,稳步推进,不应一刀切。有条件的城市可以促进现有销售,探索为房地产开发提供政府土地信用支持等替代融资渠道。

    邹林华说:“对于没有促进现有销售的城市,仍然可以预售,同时推进关键环节的改革,逐步接近成熟市场的预订或分期付款预售,更有效地保护买家的权益。”。

    就具体措施而言,他建议推动预售资金监管从行政监管向市场监管转变,市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提高预售门槛,包括设定交付时间上限,提高资本投资比例,明确具体投资方向,要求开发企业提供可靠的第三方担保;改变买卖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如降低交付前的支付比例,延长付款期限,提供交付前悔退房渠道,降低购房者风险。

    孟丽娜提出,在中央“住房不投机”精神下,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完善预售许可证条件,加强预售资金监督、保险制度等,立法保护购房者的物权期望,充分考虑抵押贷款模式下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施商品房销售制度。

    出台资金监管措施

    调整购房支付方式

    孙建荣认为,在商品房预售制度将继续存在的现实背景下,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加快制定国家级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但该意见仅为标准文件,虽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效果水平较低。鉴于房地产行业对保障民生的重大影响,商品房预售基金监管制度作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的支持制度,仍应通过制定部门规章等立法形式明确,形成全国商品房预售基金监管统一的上级法律法规,为预售基金监管提供统一的参考和标准,同时弥补监管不足,纠正过度监管,以立法形式明确监管主体,规范预售资金监管全过程;明确预售资金的支付和支出机制,实现专项资金;明确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确定处罚标准和范围。

    加快修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例如,增加开发建设资金在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的比例(现为25%)或者增加项目形象进度的相关规定,提高行业开发企业的整体质量;可以考虑建立商品房预售履约担保机制和预售项目信息披露机制,避免信息不透明、不对称造成的购房者损失。

    落实有关单位或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政府在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作用。明确银行在预售资金支付和支出环节的责任,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设立行业禁止;协调各单位和部门建立统一的交易监管平台,实现各方的信息和资源共享,使监管机构能够实时掌握预售资金的支付和提取,及时查处擅自提取监管资金等违法行为。

    “建议调整购房付款模式。将现有模式转变为购房者按项目进度分期付款的模式,即在项目投资或项目形象进度达到一定标准后,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分期付款;对于申请银行贷款的购房者,银行将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逐步发放后续抵押贷款。”孙建荣说。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陈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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