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条例》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条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标准、程序、结果等作出了规定,为全面准确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表现,加强高素质专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持。
《考核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着力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新时期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尊重劳动、知识、人才和创造,全面准确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明确树立新时代选拔就业导向,促进能者、优者奖、庸者、劣者生存的形成。《考核条例》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法规文件,是新时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基本依据。
《考核规定》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表现的总体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级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数的20%;聘期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内表现的总体评价;平时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表现的评价;专项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项任务的有针对性的考核。
根据《考核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础,全面考核道德、能力、勤奋、绩效、诚信,突出道德和绩效的考核。《考核规定》重点阐述了道德、能力、勤奋、绩效、诚信的具体内涵,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对不同行业、类型、层次、岗位的考核内容指标提出要求,反映分类要求,建立科学准确的指导方向。
《考核规定》强调,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训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等相结合,作为调整岗位、岗位、职员等级、工资、考核职称、奖励、变更、续订、终止、终止就业(任职)合同的依据。同时,《考核规定》详细明确了考核结果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更好地体现了考试与真实考试相结合的工作方向。
(总台央视记者李欣黄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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