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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
根据中国政府网10月15日发布的内容,国务院于9月25日作出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2020〕140号)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浙江省临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请示,现批准如下:
1、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同意从现在起至2023年12月31日,《婚姻登记条例》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述调整,及时调整本部门和省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建立适合改革要求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浙江省改革的实施情况,及时调整本批准的内容。
浙江获批暂时调整实施一批行政法规:包含《婚姻登记条例》等
根据《国务院决定暂时调整实施浙江省有关行政法规的目录》,《婚姻登记条例》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的内容涉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第十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浙江省两项规定的暂时调整和实施情况为:暂时调整和实施相关内容。浙江省男女居民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内地居民可以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在浙江省办理婚姻离婚登记。调整后,浙江省应通过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加强婚姻登记数据收集和共享等措施,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
附件全文如下:
国务院决定暂时调整和实施浙江省有关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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